江蘇省省級政府采購協議供貨管理暫行辦法
蘇財購【2005】18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江蘇省政府辦公廳轉發<江蘇省財政廳關于省級政府采購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提高政府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方便采購人,加強對省級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通用和服務類項目實行協議供貨的管理,特制定本暫行辦法,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 協議供貨,是指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特定政府采購項目的中標供應商及中標產品的價格和服務條件,并以協議書的形式固定,由采購人在供貨有效期內自主選擇中標供應商及其中標產品的一種采購形式。定點采購是協議供貨的一種特殊形式,主要適用于通用服務類采購項目。
第二條 協議供貨的適用范圍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規格或標準相對統一、品牌較多、日常采購頻繁且市場貨源充足的通用類產品,或者通用服務類項目可以采用協議供貨形式開展采購活動。
省級的協議供貨項目,由省財政廳確定并統一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不再需要省級各部門(經下簡稱采購人)就此類項目和集中采購機構簽訂委托協議。集中采購機構實施的協議供貨結果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省級采購人要嚴格執行協議供貨制度,采購協議供貨范圍內的貨物及服務,均應嚴格按照省財政廳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結果執行,不得采購協議供貨范圍外的產品。未按協議供貨規定進行的采購,不得報銷和支付采購資金,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如協議供貨范圍內的產品或供應商無法滿足采購人需要,采購人應根據各個項目的具體情況向省級集中采購機構提出申請,由集中采購機構按規定程序予以確認后代理采購。該確認程序由省級集中采購機構制定并報省財政廳核準。
第三條 省財政廳職責
省財政廳依法履行對協議供貨項目采購活動及其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制定省級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制度辦法;
(二)確定省級政府采購協議供貨項目的范圍;
(三)審批省級協議供貨項目的采購方式和實施方案;
(四)對省級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合同進行備案;
(五)處理投訴事宜;
(六)監督檢查省級的協議供貨制度執行情況。
第四條 集中采購機構職責
省級的集中采購機構依法組織實施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項目的協議供貨工作。主要包括:
(一)制定協議供貨項目實施方案;
(二)組織協議供貨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
(三)確定協議中標供應商;
(四)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協議書;
(五)監督協議供應商履行投標承諾;
(六)協調采購人和供應商執行協議供貨要求;
(七)統計收集協議供貨有關信息;
(八)對協議供貨的日常協調工作,包括市場價格的調查,采購人驗收協助,供應商履約情況跟蹤,采購人反映情況的受理等;
第五條 協議供貨的信息發布
協議供貨有關的文件規定、協議供貨的產品及服務,供應商的服務承諾、聯系方式和售后服務等詳細信息,通過相關文件,《服務指南》,“江蘇政府采購網”(網址:www.ccgp-jiangsu.gov.cn)等方式予以公布,各采購人在采購時可通過上述信息渠道及時了解查詢。
第六條 2006年度省級協議供貨的項目及采購程序
2006年度省級暫定對以下12類項目實施協議供貨(定點采購):
計算機及打印機等外設,公務用車保險、公務用車維修,公務用車加油,汽車輪胎,空調,傳真機及復印機,數碼相機及攝像機,辦公用紙,公務印刷,鍋爐燃油,會議(三類會議)。
鑒于各個項目的實際情況不一,因此具體的采購程序有所區別,在統一印制的《服務指南》中將分別予以詳細說明,請采購人仔細閱讀并遵照執行。
第七條 權益保護
各采購人要充分利用協議供貨制度規定的價格及服務的優惠條件,監督協議供貨商履行承諾書及采購合同約定的各項應盡義務。對實際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有關工作建議,采購人可向省財政廳和省級集中采購機構反映。
第八條 違約違規處理
在協議供貨制度執行過程中,如供應商出現違反合同條款的情況,各采購人應依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直接追究供應商的違約責任,并將有關情況向省級集中采購機構反映。如果無法自行處理的,可以提請省級集中采購機構協助處理。集中采購機構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省財政廳報告。
各采購人要注意保護協議供應商合法權益,不得無故拖欠貨款、不得向協議供應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圍的其他要求。
省財政廳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協議供貨制度及政府采購合同的執行情況開展檢查,對于未履行協議供貨制度及合同條款的采購人或供應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